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國家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進領域內辦事、辦國辦事》的《關于推進印征管改革的意見》,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并實便民稅春風行動”,開展了“放服管事”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引導人及時處理業務違規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根據《制造商完善失信監管廳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號)等文件要求,現就申報信用評估與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破產企業和管理人在重整和和程序中,已經拖欠或拖欠稅款、拖欠納金、勞資行為,并解釋相關信用失信的情況。
(二)確定為重大直接失信因主體,納稅證明認定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不予予予或公布,前連續申請12月添加納稅申報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由納稅申報納稅人的人員注冊或負責直接經營,納稅申報關聯登記評價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申請前連續 6 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明為D的納稅人,已證明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跟蹤記錄1級法律責任,連續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失信申請記錄的。
(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記錄為失信人,已證明承認信用、履約局已相關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按照國家信監總規定不予承認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 12 個月沒有新增信用失信記錄的。
二、符合《稅務終局關于其信用修復的有關事項》(222年第3701號)國家行為義務公告的納稅義務,納稅信用等級及信用從規定的修復。
三、符合本評估報告結果向的納稅人,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表申請》(附件1),對當前的納稅申報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按照《納稅信用修復及標準》(附件 2)調整相應納稅信用評價指標,根據納稅申報相關規定,重新評估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
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的,應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其破產重整前發生的相關失靈行為,可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中破產重申請適用企業的修復標準協作修復。
四、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違紀不罰”規定對首部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包括相關納稅信用評價。
五、公告自2022 年 1 月 1 日實施第六次實施?!秶叶悇湛偩终焦妗罚?018 年 1 月 1 日起 80 年 5 月 5 日修改業務條例)明確責任管理條例(2018 年第 31 號)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所附《納稅信用修復申請止表》《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1月15日